洛规文〔2013〕103号
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规范县域内市级行政审批项目规划选址
手续发放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市县域内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将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由我局统一办理。为进一步规范此类项目的规划选址手续发放程序,保证此类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局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项目范围
我市县域内由市发改委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初审:
(1)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文件;
(2)拟建项目的各级各部门项目支持性和证明性文件;
(3)拟建项目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项目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公章的项目选址初审意见,说明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内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项目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公章的项目选址初审意见,说明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选址;内容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应持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提请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及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方可办理下步手续;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办理。
(四)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会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同时,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名称、申请人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并在公示期满后出具公示证明文件。
(五)完成以上工作后,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加盖公章的申请文件;
(2)填写完善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从市城乡规划局领取);
(2)填写完善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从市城乡规划局领取);
(3)拟建项目的各级各部门项目支持性和批准性文件;
(4)修改后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5)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5)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6)项目所在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其他
(一)申请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局提出延期申请,我局将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核发机关决定不予延期的,选址意见书期满自行失效。
(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不新征用地且对管线周边无重大影响的在已建市政道路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及供暖等综合管网类项目,按照城乡规划法规不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此类项目,应采取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提请我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的形式,完成市级项目规划选址论证。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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