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局
制定行政执法职责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错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职责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经人民法院判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经市人民政府、上一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经市人大、市政府或上一级机关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已经查实的,以及其他依应当追究职责过错责任的情形,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职责过错责任。《规定》还就职责过错责任从重处理和从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做了规定。